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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发布!

  近日,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

  《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注册地为黑龙江省的公交企业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所称的城市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是指国家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申请更新城市新能源公交车和更换动力电池的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应为2016年12月31日前。

  《实施细则》要求,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系统申报、逐级审核、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书》、《企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等9个方面的材料。申请人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应提供《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书》、《企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等7个方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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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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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规〔2024〕2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黑交发〔2024〕1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的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注册地为黑龙江省的公交企业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

  本细则所称的城市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是指国家对城市公交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于国家安排我省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系统申报、逐级审核、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更新城市新能源公交车和更换动力电池的车辆,注册登记日期应为2016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

  更新后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且登记注册日期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第六条 更换后的动力电池生产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后,满足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事项公告要求。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

  第七条  2024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车补贴8万元;更换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

  第三章 补贴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申请人是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辖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以交通运输部门收到申报资料的日期为准)。

  (一)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如下材料:

  1.《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1);

  2.《企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见附件 2);

  3.企业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 ;

  4.老旧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扫描件;

  5.老旧城市公交车的《道路运输证》扫描件,原件已灭失或无《道路运输证》的,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出具证明;

  6.《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扫描件;

  7.《机动车注销证明》扫描件;

  8.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扫描件;

  9.新购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扫描件;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申请人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应提供如下材料:

  1.《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1);

  2.《企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见附件 3);

  3.企业营业执照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特许经营协议)扫描件;

  4.动力电池更换合同扫描件;

  5.老旧城市新能源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扫描件;

  6.新、旧动力电池包编码照片;

  7.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九条  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辖区内申请人补贴资金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有关信息。并且要对企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进行实地审查,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予以审核通过。同时,填写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更新与动力电池更换汇总表(附件 4)、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明细表(附件 5)、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明细表(见附件 6),于2025年2月1日前以书面文件将审核意见上报各市(地)交通运输部门汇总,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地)本级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由各市(地)交通运输部门参照以上工作流程办理。

  第十条  各市(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申报数据和佐证材料进行审定,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抽查结束后,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数据,于2025年2月15日以前,以书面文件(含本辖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汇总表、明细表、报告)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数据之前,对至少2个市本级和4县(市)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并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yb.motcats.com.cn)填报我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按规定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进行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市(地)交通运输部门报送的本地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计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省财政厅及时下达预拨资金。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预拨资金,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放预拨资金。

  第十三条  待政策实施期结束,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各市(地)报送的本地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数据和相关佐证材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复同意后,省财政厅及时下达清算资金。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清算资金,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放清算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依责履行监督责任。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补贴资格评审要全程操作留痕并将结果对外公示,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审核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交通运输厅对审核过程全程跟踪监督,对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六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七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交通运输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数量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4年9月23日


  点击“https://jt.hlj.gov.cn/jt/c105088/202409/c00_31772060.shtml”,可查看政策原文及附件~!